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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信部等11部委发布《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》
发布时间:2020-04-30 09:23:35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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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28日,工信部等11部委发布了《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》,具体包括五项措施:
  一、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。轻型汽车(总质量不超过3.5吨)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;对于2020年7月1日前生产、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,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目前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。未经批准,各地不得提前实施国家确定的汽车排放标准。
  二、完善新能源汽车购置相关财税支持政策。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,并平缓2020-2022年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,加快补贴资金清算速度。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交通等领域推广应用。将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。
  三、加快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货车。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、汾渭平原等重点地区提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,中央财政通过“以奖代补”方式,支持引导重点地区完成淘汰100万辆的目标任务等。
  四、畅通二手车流通交易。优化车辆交易登记等制度,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,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。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底,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,减按(减少到按)销售额的0.5%征收增值税。
  五、用好汽车消费金融。
摘自工信部官网公告
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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